光明网讯 (记者 孙满桃)网购收到的商品和下单购买的商品不一致,一些商家会解释为“发错货”,以逃避三倍赔偿责任,那么应如何区分发错货行为与欺诈行为?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店铺购买了一串澳白珍珠项链,收到货后发现随货附带的证书里仅标明“海水珍珠”,未明确珍珠种类。原告心存疑惑,将项链送检,鉴定结果显示项链为Akoya珍珠。而被告对此的解释是发错货。最终,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欺诈。
原告收到的涉案商品。北京互联网法院供图
案情显示,2023年8月4日,原告在被告开设的珍珠网店浏览并下单购买了一串珍珠项链,支付价款17999.92元。下单前,原告与客服聊天进行了选货,确认商品是澳白珍珠项链(澳白即澳洲南洋白珠的简称),涉案商品链接及详情页也明确介绍该款商品为澳白珍珠项链。
8月5日,原告签收了快递,发现商品所附鉴定证书为“国检证书”,鉴定结果为“海水珍珠”,未载明珍珠种类为“澳白”。原告收货后当即提交退货申请,申请理由为“商品成分描述不符”,被告同意了退货申请。原告未退货而是将项链送检,鉴定结果显示该项链为Akoya珍珠项链(Akoya珍珠为日本海水珍珠一种,与澳白珍珠同为海水珍珠)。
8月13日,原告告知被告项链已送去鉴定。8月20日,原告将鉴定结果告知被告。原告认为,被告利用专业知识以假充真,存在欺诈故意,将被告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一赔三并赔偿鉴定费用、邮寄费用。
涉案商品所附的“国检证书”。北京互联网法院供图
被告辩称,其因店铺繁忙才将两款无明显区别的项链错发,并且错发的Akoya珍珠项链比原告下单购买的澳白珍珠项链价格更贵,该Akoya珍珠项链还有日本真科研证书(但该证书在发货时漏发,随包裹发货的为“国检证书”),所以不存在故意欺诈,仅属于合同履行瑕疵。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行为属于发错货的合同履行瑕疵,还是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行为构成违约应当退货退款。本案中,被告实际向原告交付的商品与原告下单购买的商品不符,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货退款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被告作为销售高档珍珠的专业店铺,对发货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被告辩称的“发错货”不仅仅表现为涉案商品本身“发错”,而且还存在既错误地附带了国检证书又漏发了日本真科研证书的同时并存状态,有违其对普通消费者作出的“专柜包装”承诺的认知,被告也未能对“货”“证”均不符作出合理解释。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存在“发错货”,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院最终认为,被告行为使原告陷入所购商品即为澳白珍珠项链的错误认知并下单付款,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向被告退还涉案商品,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17999.92元,三倍赔偿53999.76元,同时赔偿原告合理开支363.67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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