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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法明:法治生命是公正,而不是公平

2026年03月13日 18:53:13 作者: 王法明 来源: 文化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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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河南大学生闫啸天和朋友王亚军,因上树掏鸟窝并售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半和十年一事,在社会上引起极大争议。而争议的焦点是:这个处罚结果,到底重还是不重。

  一部分人从法律角度来说,不重!因为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依法治国的大范围下,这种处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另一部分人从对两个年轻人的影响来说,太重!因为仅仅为了掏了16只小鸟,就被判十年半和十年,而,这十年是他们人生关键的十年。十年后,等他们服刑结束出来,已经错过学习、恋爱、家庭的时间,如果,没有特殊的机遇,他们的命运也许就转变了。因为掏鸟,而失去十年的青春和未来的机遇,确实残忍!

  其实,这种争论的本质是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法治的核心到底公平还是公正?

  所谓的公平是指大家在同一个尺度之下,一视同仁,没有例外,它强调的是平等性。而公正则是大家在同一个尺度之下,各自获得同样的权利,它强调的是合理性。例如,三个身高差距大的人,为了让他们都能摘到树上的水果,给他们三个人三把同样高度的凳子叫公平,但是,矮个子的人却够不到水果;而对应三个身高不同的人,给予三把不同高度的凳子,使三个人都能摘到水果叫公正。

  所以,所以,公平和公正公是两码事,公平不一定公正,公正也未必公平;公平主要是从宏观的角度强调尺度上总体一致性,而公正主要是微观的角度强调个体权力的保障!

  但是,要解决在法治的领域里,公平与公正那个更重要?还需要从法治的本身说起!

  所谓的法治,是指依法治理,法是只是标尺,是度量,是介子;而治,则是根本,是核心,是宗旨。所以说,法治的根本不是法,而是治;而治理的手段很多,例如宗教、道德、法律、感情、信仰和利益等,而法治只不过是其中治理手段之一,而且法制根本的是教育和规范,处罚,只是法律内容的一小部分。其最终的目的都是社会和谐,社会关系规范有序。是就像战争的目的不是战,而是“争”,只不过是通过战的手段,达到“争”的目的。因此“不战而屈人之兵”是战争的最高境界。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的生命是公正,而不是公平!

  再说闫啸天这个案例,从公平的角度来说,“掏鸟判十年半”尽管已经触及上限,但是,仍然在法律的范围内,因此,这个判决并不违法,甚至,为了一视同仁,做到了公平!但是,如果从公正角度来说,这两个年轻人如果知道因为“掏鸟判十年”,估计无论如何都不会做这件事的;甚至不要说判十年,就是对他们拘留、罚款甚至警告,他们都不会再做“掏鸟”这样幼稚的事情。因为十年牢狱,对于任何一个年轻人来说,都是灭顶之灾!更何况是农村出来的大学生呢?这个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改写两个家庭运行轨迹。就像一个孩子有点头疼,在医院里,医生一刀砍下孩子的头颅,然后,告诉孩子的父母:以后,你的孩子再也不会头疼了!尽管说,这个故事有点夸大,但是,其折射的问题与“掏鸟判十年”案例异曲同工。所以从公正的角度来说,“掏鸟判十年”显然有失公正!

  这才是,这件事引起争议的根本:公平与公正两者之间的对立——过程的公平性,改变了结果的公正性!

  但是,是不是说,公平与公正就不能结合呢?

  当然可以,并且,公平和公正的两者结合,是确保法律尊严、法治实施、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根本保障!因为,公平保障了社会的整体一致性,公正保证每个个体的差异性,有点有面,点面结合!

  还以闫啸天“掏鸟判十年”这件事为案例,首先,闫啸天他们二人“掏的是国家二级动物”确实触及了法律,必须处罚,这是公平性;其次,他是在校学生,并不是以掏鸟为生的“捕猎者”;再次,即使已经出售,期金额也未必能够达到犯罪的程度。最后,他们正年轻,正是人生关头,确保他们不再继续犯罪就行。鉴于以上因素,采取罚款,拘留或者警告即可。因为只要达到“罪犯”不再继续犯罪,就已经到达法律制裁的目的,这才是公正!

  当然,造成该案这种结果,除了法治不公正性之外,也许还有另外的因素——法官或者法院的个人感情因素,但是,我更愿意相信是前者造成的结果!

  因此,在依法治国逐步普及的前提下,不仅仅要提高司法人员和部门综合素质,更要恰当的处理法治的公平与公正的关系,确保手段上公平性和结局的公正性,才是依法治国的终极目标!

作者:王法明,安徽阜阳人,安徽大学广播电视新闻学院毕业,知名记者,新闻时评人,中国青少年作家委员会委员。



责任编辑: 王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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