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王先生愤怒的不仅是石飞来及其幕后势力操控的北京聚洲公司的诈骗行径,更有北京市二中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张毅因渎职行为引发石飞来的拒执罪的事件。
为什么这么说?事实证明这一切:
一、石飞来与北京聚洲公司——诈骗
2021 年 4 月,北京聚洲公司销售员姜小白郑重向王先生承诺房屋 “手续合法合规”,并展示了住建委批复、销售许可证等文件,还宣称 “花一层钱买两层面积”“地铁 2 年内修到小区门口”。在这些虚假承诺下,5 月,王先生全款购买了一套 loft 户型公寓房 30 年使用权。合同明确房屋用途为住宿。
合同约定 2021 年 7 月交房,实际却拖延至 2022 年 3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石飞来虽然承诺支付王先生 2.2 万元违约金更是从未兑现。
2023 年 5 月,王先生购买的房屋因 “擅自改变用途、增加隔断” 被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政府查封。

王先生的房屋被查封
据五连环投资有限公司(产业园管理方)董事长李武江证实:涉案房屋属于工业区,“不能住人”,这与姜小白此前的承诺大相径庭。面对房屋被查封的情况,石飞来坚称 “改装成 loft 户型公寓是经领导同意”,提出以王先生楼下的宜岚酒店收益补偿,遭到王先生的拒绝。
2024 年 3 月,王先生又发现房屋漏水严重,家具被毁,而物业和施工方却互相推诿责任。此时,整个公寓楼大部分房屋阁楼已拆除恢复一层,但王先生的房屋因未整改仍处于查封状态。
从“手续合法合规”、花一层钱买两层面积”“地铁 2 年内修到小区门口”虚假宣传,再到北京聚洲公司延期交房,拒不支付违约金以及“改装成 loft 户型公寓是经领导同意”等行为,这些明显构成诈骗行为。
二、北京市二中院执行局——渎职
面对北京聚洲公司的违约与欺诈,王先生在 2024 年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胜诉——仲裁裁定北京聚洲公司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北京仲裁委员会针对本案的仲裁结果
这本应是王先生维权胜利的开端,然而,执行程序启动后,北京市二中院执行局的表现却令人大失所望。
王先生的律师多次催执行局张毅法官,但是张毅法官总是以正在调查为由予以回应,但,本案却一直毫无任何进展。直到 2025 年 3 月,在王先生律师反复督促下,执行局对北京聚洲公司罚款 10 万元、对石飞来罚款 5 万元,但这些罚款至今未实际执行。

北京市二中院的罚款决定书
但,就在执行局张毅声称“很尽力了”的情况下,石飞来居然够公开转移聚洲公司近百万的业务流水,也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腾退,使得仲裁裁决沦为一纸空文。
张毅法官所说的“很尽力了”是否包括查封账户,强制清退,移交公安以及对聚洲公司账户流水的监管?
三、石飞来和聚洲公司——拒执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13 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北京聚洲公司在被罚款后,仍未履行退还房款和赔偿损失的义务,完全符合 “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 这一 “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
事实上,石飞来在执行期间转移财产近百万,其将公司收入转入个人账户、虚假申报财产的行为,充分表明他有能力执行仲裁裁决却故意拒不执行。这种行为不仅是对王先生合法权益的进一步侵害,更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战。
然而,北京市二中院执行局张毅法官并未将石飞来的拒执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使得石飞来的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应有的惩处。
四、渎职罪与拒执罪的因果关系
在这起案件中,究竟是渎职罪引发的拒执罪,还是拒执罪引发的渎职罪?
显然,答案是前者。
北京市二中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多项失职行为。在财产调查方面,未穷尽查询手段,对北京聚洲公司的银行流水、股权结构等未深入调查,对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也未充分核实执行;在强制措施使用上,面对石飞来转移财产的行为,仅以罚款了事,未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在程序履行方面,未依法将拒执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10 条关于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的规定。
正是由于执行局的这些渎职行为,使得石飞来的拒执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和惩处,从而导致拒执罪的发生。执行局的不作为,客观上为石飞来拒不执行仲裁裁决提供了机会和空间,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
另外,石飞来声称“改装成 loft 户型公寓是经领导同意”,暗示背后可能存在权力寻租,而执行局的消极应对,更让人怀疑其中存在利益输送,这种渎职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五、执行难背后的司法腐败本质
本案中执行难的本质,其实是执行局的渎职罪引发的司法腐败。北京市二中院虽有完善的执行制度,如财产查控合议前置、案款发还审批等,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些制度却未能得到有效落实。执行局的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得法律文书成为 “法律白条”,这种“重程序、轻实效” 的官僚主义作风,甚至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使得执行局的消极应付,客观上为违法者提供了庇护,这正是司法腐败的具体体现。
解决执行难问题,关键在于强化执行人员的责任意识,建立 “失职必追责” 的机制,让执法者真正敬畏法律。同时,应推动执行权独立运行,避免地方干预,确保司法公正得以实现。
唯有如此,才能让胜诉当事人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维护司法的尊严与权威。
王先生的遭遇并非孤例,一方面石飞来和聚洲公司诈骗并非王先生这一套房屋,而是三十多套;另一方面是在中国法院执行难也绝非个案,因此,王先生的遭遇只是中国司法现状的一个切片。
在中国,我们从不怀疑执法者的能力与强悍作风,公安的刑讯逼供、法院的超标的查封和殴打律师,城管爆头殴打商贩,甚至社会组织穿上制服强拆时有发生,何况这种依法依规的强制执行就办不了呢!
因此,二中院执行局的张毅法官针对本案执行不是不能,也不是权力不够,而是他不愿意!
张毅为什么不愿意?
这有两种可能,一是王先生案子标的太小,卡不出油水,缺少执行的内在动力!还有一种可能是“拿别人的手短,吃别人的嘴软”,不敢对石飞来以拒执罪执行!
否则,这种情况又该如何解释?
再回到文章的标题——渎职罪下的拒执罪,这种表述是何其恰当!
责任编辑: 王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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